張貼日期: 2021-05-17 09:01:11 點閱:1458
彰化縣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說明
本府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 年 2 月 19 日肺中指字第 1090030066 號函辦理,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校園擴散,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校園安全健康,本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訂定以下停課標準,停課期程為 14 天,說明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1 班有 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班停課。
(二)1 校有 2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停課。
(三)1 鄉鎮市區有 3 分之 1 學校全校停課,該鄉鎮市區停課。
(四)前述(一)至(三)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彰化縣各級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停課、補課及定期評量應變計畫
一、依據:
(一)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
習及成績評量實施原則。
(三)彰化縣各級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停課、補課及評量相關事項
研商會議決議。
二、停課標準:學校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時,經地方衛生
主管機關疫情調查後,依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
停課標準確認停課班級與停課天數。
三、輔導措施:停課期間學校及教師應與學生保持聯繫,以了解其身心狀況及居
家學習情形,並視需要提供心理支持及輔導、諮詢、轉介或其他專業服務。
四、補課方式及原則:
學生或班級因師生確診以致停課時,學校應依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
情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停課與課業學習及成績評量實施原則,妥善規
劃停課期間學生居家學習進度及教材。
有關停課期間及復課後補課方式及原則如下:
(一)個別學生停課(含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滯留海外學生):
1.學校端應善用線上學習資源,妥善為學生規劃學習進度保持聯繫,必要時
並得依學生需求提供相關教材及設備,俾利學生在家自主學習。
2.復課後學校得利用課餘時間,以多元方式或搭配學習扶助機制協助學生完
成未學習之課程,避免學業落後。
(二)全校或部分班級停課:
1.以到校補課方式為原則,並於停課日起1 週內擬定補課計畫,補課應以復
課日起2 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2.補課時間可安排於早自習、假日、寒暑假、課後時間或空白課程,倘於假
日或寒暑假辦理補課,應顧及師生身心健康,不得連續上課超過6 日。
3.運用課後時間進行補課時,國高中以不超過當日第9 節、國小以不超過第
8 節為原則。
4.如以線上學習方式於停課期間或復課後進行補課,須於補課計畫中敘明課
程時數折抵方式及學習成效評量方式。
5.補課計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留原校備查,但如有以線上學習折抵部
分課程時數,於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須報經教育處同意方可折抵。
五、定期成績評量因應措施:
防疫停課屬不可抗力因素,如遇定期成績評量,學校應公告補考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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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考命題及評分需注意公平性,補考成績依「成績評量準則」第6 條第4
項規定,以實得成績計算。
有關補考實施方式如下:
(一)個別學生補考:學生於完成補課後進行補考,補考方式、範圍及試題由各
校依公平原則本權責處理。
(二)部分班級停課補考:
1.如停課日恰遇定期評量日,惟不影響評量課程教學進度者,於復課後一週
內擇日完成補考。
2.如停課期間影響定期評量課程教學進度者,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後,各
領域/科目得依課程進度調整命題範圍,並依原定期程進行評量,或於補
課完成後一週內進行補考。
(三)全學年二分之一以上班級或全校停課,無法依其進行定期評量時,學校得
調整實施次數、日期或評量課程範圍,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六、各校應將補課計畫,連同補考實施計畫公告於學校網站或其他可供公開查詢
管道,或以通知單等方式宣達,以利親師生周知。
七、本計畫經彰化縣政府教育處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各直轄市或縣市、各區或全國之停課,將依國內疫情狀況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措施為實施依據。
(六)高級中等學校如有選修或跑班之課程,有 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師生所修/授課程均停課。
學校應依上述原則,訂定學校停課補課及復課措施,併同應變計畫報本府審查。
二、當學校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定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活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並取消以跑班方式授 課。
三、學校停課決定,應立即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及教育部校園安全中心。
四、短期補習班及幼兒園等,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辦理。
五、本停課標準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教育部決定,隨時調整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