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2-27 09:22:35 點閱:55
主旨:有關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醫療補助規定補充如說明三, 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總處113年9月27日召開「精進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醫療 照護工作圈會議」結論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3月28日79局肆字第12710號函 及84年6月15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規定,公教員工因 公傷病住院醫療,經醫師指定所必須之費用,全民健康保 險(以下簡稱健保)不予給付部分,同意由其服務機關核 實補助。爰「因公傷病」、「住院」及「健保不給付並經 醫師指定所必須之醫療費用」為請領住院醫療補助之必要 條件。 三、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 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前開會議結論補充旨揭醫療補助規 定為,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 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另醫療補 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 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 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 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 助或自訂補助上限。